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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7

  引言: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下文以案说法。

  案例介绍:

  2002年8月李某大学毕业后与某信息咨询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成为一名房产供求信息的收集员。可是今年小李却因工作的事烦透了心。

  当时李某与公司合同约定,公司负责解决住宿,月工资800元,今年6月,因为工作问题李某与老板发生了争吵,这以后,老板经常指责她工作不认真,对客户不热情, 7月份又把李某的工资降到了450元。

  此后,李某多次找公司经理协商,要求恢复原有的工资,但都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李某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要证明李某没有认真工作。

  公司则认为:应当由李某证明自己认真工作。

  该由谁来举证呢?

  律师提示:对于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这家公司应当提供员工不认真工作的证明。如果公司无法证明,仲裁委员会就会裁决电脑公司“败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她应当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降低工资的事实。

  重点提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提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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