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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合同义务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6

  引言: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有什么特征?如何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下文将详细解答。

  一、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及特征

  1、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者先契约义务,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并非为当事人所约定,而是基于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直接规定,以促使合同本身得以善意地成立、生效以至得到履行,从而实现当事人的目的。

  2、先合同义务特征

  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附随义务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基于当事人的意见;

  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

  基于法律直接规定。

  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债权人不在享有债权,债务人不在负担债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使合同的担保及其它权利及义务也归于消灭,合同的担保,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反还给债务人,负债字据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证明;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合同附随义务

  狭义附随义务仅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广义附随义务则不仅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还包括先合同附随义务和后合同附随义务。

  三、劳动合同后合同义务

  1、后合同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在学理上称为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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