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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些特殊情况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2

  引言: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判断时应当以行为人是否是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驾驶非机动车为标准.我国司法解释肯定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应予正确适用,指使者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不能以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论处,而是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如果是指令肇事者将受害人转移到他人不容察觉、无法救助的地方,致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则与肇事逃逸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以上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特殊主体的情况,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另一种情况。案情简介:华某与梁某在小饭馆喝了六瓶啤酒后,华某骑上车,而梁某坐在了他的自行车后座上。华某由于不胜酒力,难以控制自行车,当车行驶到灯市口西街西口时摔倒,造成梁某-脑损伤死亡,后华某被抓获。

  东城交通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形成原因为:华某骑自行车上路行驶后座载人,违反了《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5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认定书确定华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梁某因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负次要责任。

  近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华某提起诉讼,其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才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事实上,在内河或者海上违规驾驶、操作轮船,发生严重碰撞事故,也可构成此罪。至于驾驶非机动车辆,由于车辆本身性能所限,一般不会发生像机动车肇事后的巨大危害结果,但不是绝对不可能。如当非机动车用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导致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也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本案中,华某骑车带着梁某行驶在市区内公路上,是在从事一种交通运输活动;正是由于华某酒后骑车带成人这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办法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摔伤梁某并致其死亡的结果;在事故中,华某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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