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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女能代位继承舅舅的遗产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0

  引言: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外甥女能代位继承舅舅的遗产吗?下文以案说法。

  王XX的舅舅李XX80岁,于2009年11月去世,其姥爷、姥姥均先于舅舅死亡,且舅舅一生未婚无子女,只有母亲一个亲姐姐,但母亲也先于舅舅死亡。舅舅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处。请问,王XX是否可以作为母亲的代位继承人继承舅舅所留房屋遗产?

  解答:

  不能继承。理由与依据如下:

  1、《继承法》规定,死者无遗嘱其遗产发生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父母、子女、配偶。因被继承人未婚无子女,且父母先于其死亡,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法律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死者的年龄判断,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可能生存,故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王XX的母亲。

  2、因王XX的母亲先于其舅舅死亡,故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存在。关于代位继承,法律只规定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先于长辈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不适用第二顺序。此例如果王XX的舅舅有两个以上兄弟姐妹,王XX的母亲先于其舅舅死亡,其舅舅的遗产转为其生存的兄弟姐妹继承。此例因王XX的舅舅只有其目前一个姐姐,故其遗产为无人继承遗产,王XX不属于代位继承人范围。

  案例一:

  1995年,李先生与刘大爷的女儿结婚,由于刘大爷无儿子,李先生于是做了刘大爷家的上门女婿。婚后,李先生以儿子的身份孝敬父母,赡养老人。2007年,刘大爷病故,李先生与妻子一起操办丧事,之后继续对岳母尽赡养义务。2009李先生夫妻俩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后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激化,终于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于是李先生与妻子离婚。离婚时,李先生认为自己是上门女婿,且赡养了老丈人,他应分得刘大爷遗留下来的一

  解答:

  如果李大爷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对李大爷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遗产在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前提下,只能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李大爷的女儿和其老伴 (李先生的岳母)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但继承法也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必须满足两个两个条件,第一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第二是丧偶。本案中,李先生不具备第二个条件,由此他无法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相应的也就无权分得刘大爷的遗产了。

  案例二:

  盲人夫妇。男方是上门女婿。结婚后一年,女方父亲去逝。

  男方拿着女方父亲留一些钱开了一个店,但男方一直说生意不好。而且女方父亲去逝后,男方对女方也不好。现在如果离婚,女方父亲留下的一处房产如何判。男方拿女方父亲留下来的钱开的店属于谁的?女方还有一妹妹,已婚。

  案情补充:女方结婚刚刚两年。这样情况下男方也要分四分之一吗?

  另外,男方对女方很不好。

  律师说案:

  1.看女方父亲生前有无遗嘱,如有合法有效遗嘱,则适用遗嘱继承其父所留房产问题;

  2.如无遗嘱指定该房产为其女继承,则为法定继承,女方和其妹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如其母已去世)各自取得50%房产;

  3.法定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应进行分割,即其女和南方各占四分之一房产;

  4.所开店铺之钱看当时女方父亲是赠与还是借款,如是赠与,该部分钱除非其父明确指出赠与其女外,应认定为赠与双方,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为借款,则按照上述2.3.关于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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