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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0

  引言: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何理解“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如何处理?下文将详细解答。

  如何理解“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需要指出的是,该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则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如何处理?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只有活着出生的,其权利能力即可实现,才能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此外,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无论是侵权行为致死,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由受害人即怀孕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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