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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可以在合同增加那些特殊约定以防范风险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4

   引言:根据我过有关法律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可以在合同增加那些特殊约定以防范风险,下文将详细解答。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分若干批次付款,买受人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一般至少再分二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否则不属于分期付款的买卖,但买受人也可以于受领标的物前先支付或先分几批支付一定价款。分期付款增加了出卖人收不到价款的风险,为了平衡这种风险,我国法律规定了以下三种可以在分期付款合同中增加的特殊约定:

  一、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殊约定

  为保证及时收到价款,当事人可能会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付款迟延时即丧失期限利益,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所有权转移的特殊约定

  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为保证自己能取得价款,往往事先约定保留所有权。因此,在合同中当事人经常有关于保留所有权的约款。例如,规定所有权自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后才转移归买受人或者在买受人支付若干期或支付的价款金额已达总价款的若干时才转移。但这必须是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起就转移给买受人。

  三、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的特殊约定

  这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将其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的损失。但因买受人一方的原因由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请求支付或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标的物的通常使用费的金额。如标的物有毁损时,则应再加上相当的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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