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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举证的期限规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6

  引言:劳动争议案件是最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劳动争议当事人如何举证呢?关于劳动争议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下文将详细介绍。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如何举证?

  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二、劳动争议举证的期限

  举证期限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时首先由原告方向法院承担举证责任,当然针对一些特殊的东西,如打卡记录,则就需要单位提供了。如果单位无法提供这些的话,就会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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