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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劳动争议调解有三种方式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08

  引言: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争议调解有三种方式,分别是由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和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那么三者有何区别呢?下文将详细介绍。

  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

  其一,由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

  其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

  其三,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

  三者之间的区别首先是主持调解的单位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由在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负责进行,调解组织由本单位的职工代表、企业(单位)代表以及本单位的工会代表三方人员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则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实行仲裁管辖,受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具体由劳动仲裁庭负责调解。

  人民法院主持的劳动争议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主持下进行,代表国家对劳动案件予以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在对劳动争议实现仲裁之前,先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时则进行仲裁。人民法院在对劳动案件作出判决之前,亦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进行宣判。

  上述三类调解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的范畴,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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