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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另一方能变更抚养权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30

  引言:离婚后,孩子随父亲,但是父亲没有尽到对孩子抚养的责任,能要求变更抚养权吗?我国规定,对孩子的成长明显不利,另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的。

  网友咨询:

  做为一个母亲我是不够资格的,我现在开始后悔当初为什么不要孩子,现在苦了他。2002年5月份我和孩子的父亲协议离婚,孩子由他抚养,但是他父亲是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不可能照顾小孩,当初协议的时候他答应我小孩先由我照顾,可是他反悔了,非但没有让我去照顾孩子,而且也不让孩子回家看我们。小孩现在是和他的一位七十多岁老爷爷以及保姆生活在一起,孩子生病了,也不告诉我们,他才4岁啊,孩子现在既没有父爱也没有母爱,太可怜了。想问下,我怎样才能要回孩子?

  某律师回复:

  他父亲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不能尽到一个父亲对孩子的抚养责任,虽然家里有爷爷、保姆的照看,但这不能代替父母对子女的抚育义务,这种状况对孩子的成长是明显不利的,你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内容其中有一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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