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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有效期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25

  摘要:遗嘱有没有有效期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遗嘱有效的两个月内,受赠人应明确表示接受或放弃遗赠。下文看一起案例吧。

  2008年,在海珠区东晓南路居住的唐老伯,感觉自己身体日益衰弱,在妹妹唐婆婆的劝说下,立下了遗嘱,将自己75余平方米的房产留给了自己的侄子侄女,并请来了海珠区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进行公证。今年5月29日,唐老伯由于突发心肺病,离开了人世。

  11月18日,唐婆婆拿着哥哥生前立下的遗嘱和公证书,前往海珠区公证局办理房产过户时,工作人员却告诉她,由于唐老伯死亡已经超过两个月,因此该公证无效。这是怎么回事?

  7旬老伯提前写遗嘱将房产留给侄子女

  昨日上午,记者在海珠区东晓南路的一栋民宅内,见到了今年已经76岁的唐婆婆。唐婆婆告诉记者,自己有七个兄姐,都已陆续去世。2005年,七哥唐老伯的老伴儿去世后,就从深圳搬到广州和她住在一起。“因为我哥哥身体不好,他一个人留在深圳我不放心,搬过来照顾他比较方便。”

  约一年后,2006年3月29日,唐老伯卖掉了自己在深圳的房产,在唐婆婆家附近买了一套房子。“我帮哥哥找了个保姆照顾他,我也常过去陪他聊聊天。”

  2008年,唐婆婆在电视上看到有些老人死后,遗产继承出现困难的情况,就起了劝说哥哥预先立下遗嘱的念头。“因为我哥哥当时身体每况愈下,他又没有儿女在膝下,万一真出了什么事,有遗嘱也可以少些麻烦。”唐老伯也觉得妹妹说的有道理。

  2008年4月23日,唐婆婆就将两名海珠区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请到了家中,为唐老伯的遗嘱进行公证。“我哥哥本来是要把房产留给我的,后来在我的劝说下,就留给了子侄辈们。”

  在唐婆婆提供的公证书上,记者看到,唐先生的房产分别留给了梁先生(唐婆婆的长子)、罗先生(三姐的儿子)、唐女士(大哥的女儿)。海珠区公证人员在确认无误后,盖上了公章钢印,并将遗嘱交给了罗先生保管。

  今年2月份,唐老伯由于突发心肺病,被送进了医院抢救。在ICU病房内住了将百余日后,唐老伯还是在今年5月29日离开了人世。

  拿着遗嘱办手续却被宣告无效

  强忍着失去亲人的悲痛,唐婆婆为哥哥处理了身后事宜,并将哥哥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资料,交给亲戚带回深圳办理抚恤金与丧葬费用的相关事宜。今年10月29日,深圳才将相关资料寄回,唐婆婆于11月17日,收到了相关材料。

  11月18日上午10时许,唐婆婆在侄女唐女士的陪同下,来到了海珠区公证处办理相关遗产手续。谁知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验看了唐婆婆提供的材料后,竟然告诉她,由于唐老伯死亡已超过两个月,因此这份遗嘱被宣告无效。

  “当时我就震惊了,明明是公证好的遗嘱,怎么会突然宣告无效呢?”大吃一惊的唐婆婆,连忙询问对方应该如何处理。该工作人员在问清唐婆婆还有6个兄姐后,直接告诉唐婆婆,必须提供所有兄姐的死亡证明后才能办理。“对于这个说法,我也很无奈,因为我有一个哥哥,根本没有办法出具死亡证明。”

  原来,唐婆婆的六哥唐辉,于1945年在东江纵队的一次战役中,就已不幸牺牲,当时也发放了烈士证。“但是,该工作人员却明确表示,必须要死亡证明才能办理,这叫我去哪里开证明?”唐婆婆无奈地说,当初立下遗嘱,就是不想财产继承太过复杂,谁知却事与愿违。

  最令唐婆婆不解的是,为什么在相关公证书上,没有关于时限的提醒呢?“如果两个月的期限,为什么不提前通知我们,或者在文件中列明呢?”在唐婆婆提供的文件里,记者的确没有发现相关文字。

  海珠区公证处:可以弹性处理

  昨日下午,唐婆婆在记者的陪同下,又一次来到了海珠区公证处。该处相关负责人李先生在了解清楚情况后,向唐婆婆和记者解释了遗嘱失效的原因。

  李先生称,遗嘱中提到的三名继承人,均非去世的唐老伯的直系继承人。因此,这份遗嘱就从“继承”关系,变更为“赠予”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赠与关系的遗嘱,有效期的确只有两个月。”李先生说,有效期的两个月,是从死者家属得知,或应该得知死者离世后起算的。“所以,我们的工作人员,看到公安部门出示的死亡证明日期后,认为遗嘱已失效,是有法律依据的。”

  而针对唐婆婆这种情况,李先生称,可以弹性处理。“可以请这三名继承人,带齐相关资料,择期前来公证处办理手续。”李先生表示,继承人可以称是在两个月内,才得知老人的死讯。“这样子,就能使遗嘱不至于因超过时限而失效。”

  而对于唐婆婆提出的,为什么在公证时没有事先提醒一事,李先生表示,这要询问当时办理公证的工作人员,并向记者提供了该工作人员林先生的电话。

  随后,记者拨通了林先生的电话,对其进行了采访。林先生称,由于事情已过去5年,他也需要检查相关材料才能搞清楚。“一般来说,我们都会通知,但具体有没有通知,我还需要查证一下。”截至记者发稿时,林先生仍未将相关查证结果告知记者。

  市公证处:有两种途径解决问题

  昨日下午,记者以市民身份电话咨询了广州市公证处相关工作人员。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在相关的遗嘱公证案例中,的确曾出现过类似情况。“由于遗嘱一般是死亡后才公开,进入继承或遗赠程序。因此,‘两个月’期限一般以从遗赠人死亡开始算起。”

  对于唐婆婆的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有两个方法解决问题。“唐婆婆一家,可以提供证明,证明自己这两个月内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其在这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产赠与的表示。”该工作人员称,如果没有办法提供相关证明,还有另一种方法。“唐婆婆一家,可以提供其他法定继承人都不能继承该房产的证明。”

  目前,唐婆婆一家,正努力开具唐婆婆其他兄弟姐妹的死亡证明。“但是难度很大,毕竟都是年代很久远的事情了,希望最终能解决问题。”唐婆婆无奈地说道。

  律师说法:遗嘱自动转为法律继承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跃,曾跃表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具有继承资格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等等亲属。“唐老伯遗嘱中提到的侄子、侄女等,并不包括在内。”曾跃认为,唐老伯的遗嘱,的确在实质上构成了赠予关系。“而这种赠予遗嘱,的确存在一个有效期,也就是公证处工作人员提到的两个月。”

  曾跃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遗嘱有效的两个月内,受赠人应明确表示接受或放弃遗赠。“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具体应该向‘谁’表示意愿,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前往公证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视为表示接受赠予。”

  针对唐婆婆一家遇到的情况,曾跃表示,遗嘱的失效,并不代表着该房产失去继承人。“遗嘱的过期,仅指赠予关系的失效。该房产的继承,就由赠予转为了正常的法定继承。”曾跃说,由于唐婆婆作为唐老伯唯一在世的妹妹,有权继承唐老伯留下的房产。“如果唐婆婆希望把这套房产转让给其他亲属,只要走正常的房地产交易途径即可。”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亮表示,公证部门应对此事人性化处理。“对于普通市民而言,不清楚继承法中对赠予类遗嘱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完全是有可能的。” 陈亮认为,公证部门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在进行公证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如果条件允许,应留下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以作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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