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如何解除
  • 互联网
  • 赵伟
  • 2016-06-06

   摘要: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那么,事实婚姻如何解除呢?下文为您介绍

  1、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事实婚姻怎么解除?

  (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3、事实婚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12条、第46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后,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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